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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李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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