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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故請釋明肇事人為陳慶華,為何列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暨因用電量超載致燒損亭置式變壓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釋明。
二、請釋明債務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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