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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8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楊啟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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