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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馮吳素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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