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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胡惠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計算明細。
二、請提出債務人胡惠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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