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861,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蘇世坤
債 務 人 呂聰昇
沈伊玲
沈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
│001 │1,688,083元   │自民國104年7月26日│3.87              │自民國104年8月26日      │
├──┼───────┼─────────┼─────────┼────────────┤
│002 │1,688,083元   │自民國104年7月26日│3.87              │自民國104年8月26日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