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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蘇世坤
債 務 人 呂聰昇
債 務 人 沈伊玲
債 務 人 沈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利息
┌────────────────────────────────────┐
│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
│編號│ 金 額 │ 債 務 人 │ 利 息 起 迄 日 │ 利 息 │
│ │ │ │ │ │
├──┼──────┼───────┼─────────┼────────┤
│001 │新臺幣 │呂聰昇、沈伊玲│民國104年7月27日起│年息百分之3.87 │
│ │7,100,000元 │沈淑珠 │至清償日止 │ │
├──┼──────┼───────┼─────────┼────────┤
│002 │新臺幣 │呂聰昇、沈伊玲│民國104年7月27日起│年息百分之3.87 │
│ │600,000元 │沈淑珠 │至清償日止 │ │
└──┴──────┴───────┴─────────┴────────┘
違約金
┌────────────────────────────────────┐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
│編號│金 額 │ 債 務 人 │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之計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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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 │呂聰昇、沈伊玲│民國104年8月27日│均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7,100,000元 │沈淑珠 │起至清償日止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 個│
│002 │新臺幣 │呂聰昇、沈伊玲│民國104年8月27日│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600,000元 │沈淑珠 │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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