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87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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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7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債 務 人 黃成宗
王春妹

一、債務人黃成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四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成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春妹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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