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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原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原霆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4 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608 元及費用187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9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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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原霆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15.7│
│ │22,155元│ │4 月15日起 │8 月31日止 │4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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