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4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呂三元
債 務 人 黃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黃雲龍於民國93年4 月6 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6年4 月16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18,260元。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