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069,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彩虹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台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源興通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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