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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郭又綾
郭柏威即郭順得之繼承人
郭柏甫即郭順得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麗芳
一、債務人郭柏威、郭柏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順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又綾、楊麗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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