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341,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金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鄭金興之送達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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