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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魯小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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