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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余宗翰即原信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AE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如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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