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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韓潘玉麗等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杜承儒、杜承聖之法定代理人杜居忠之送達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柯維韓、柯瑜韓、柯燕韓之法定代理人柯忠信之送達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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