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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2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潘寶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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