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執消債清,9,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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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莊玉筠
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5 號裁定自民國104 年5 月1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有效保單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8 月12日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

此外,亦查無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依本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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