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拍,152,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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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徐雅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王振興已於民國103 年3 月2 日死亡,請提出王振興之繼承系統表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若繼承人未有聲請拋棄繼承者,應陳報其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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