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拍,157,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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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抵押權人如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

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送達相對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故請釋明:㈠支票號碼:ON0000000 、ON0000000 、ON0000000 、ON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

㈡本票票據號碼:TH030582、TH030583之提示日。

(按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未到到期日前不得請求拍賣抵押物)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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