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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27號
陳 報 人 陸加芬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陸金陽(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枋寮鄉地○村○○路000 ○0 號)於民國104 年5 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陸金陽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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