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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玉美
代 理 人 葛孟靈律師
相 對 人 武玟萱
武自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104 年度家補字第192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影本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是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
復參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又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因,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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