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消債更,80,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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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鄭琇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民國103 年8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證明正本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領取殘障津貼等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提出租賃房屋支出新臺幣3,000 元租金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書)。
4.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5.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8.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之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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