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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陳明進
陳明纂
陳瑞德(即陳瑞雄承當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秋男
上 訴 人 陳來發
陳易青
陳易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清現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 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附表三中關於「陳明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明纂」;
附表三中關於「陳易清」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易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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