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235,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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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訴訟代理人 張 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來成、楊美娟、黃茶、李惠茹及李惠齡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訴之聲明:係請求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即屏東縣高樹鄉○○村○○○路0 段000 ○0 號未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由被告等各按5 分之1 之應繼分筆錄分割為分別共有,惟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函覆本院系爭房屋並無相關稅籍資料是請原告具狀陳報與系爭房屋之屋況相似之近期交易價額(如內政部實價登錄),如逾期未提出,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徵收訴訟費用1 萬7,335 元。

㈡、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僅由訴訟代理人張義蓋章,惟未見張義之委任狀,故應提出張義法之合法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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