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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李貴金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聰明、林王照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屏東縣恆春鎮○○段000 ○號建物(門牌編號為屏東縣恆春鎮○○路0 巷0 弄00號)之房屋稅課稅現值資料到院供辦。
二、提出被告林聰明、林王照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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