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柯炳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忠信、李佩凌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其訴。
一、請提出被告李佩凌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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