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55,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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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畯驛即林俊豪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其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9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後,原告尚應補繳5,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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