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8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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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黃麗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國賜、許泰盛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3,801 元【計算式:7801.75 ㎡×2200元/ ㎡×7982/23364=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現況照片,以及被告許國賜、許泰盛2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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