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95,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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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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