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96,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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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陳鈞華
被 告 辛英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6,410 元(計算式:3387×430 =145641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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