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40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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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阮麗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是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1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按起訴狀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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