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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素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原告尚應補繳15,8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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