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44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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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陳錦淑
原 告 陳偉正
前列陳錦淑、陳偉正共同
被 告 朱來傳
被 告 鍾文波即南門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09,2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519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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