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訴,406,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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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 告 徐楊幸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

茲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063元,並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未為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準此,本件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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