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選,25,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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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2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昭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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