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事聲,3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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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30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王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黃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所為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250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定有明文。

次按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時,固不得以供擔保代之,惟如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自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處,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

又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8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雖持有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下稱系爭本票),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司票字第5042號裁定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進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5266號強制執行伊之財產。

惟系爭本票票據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經本院以103 年度屏簡字第255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01 號判決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並無任何債權存在。

而且,伊於1 年多前即有意出售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29建號房屋(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並非脫產之行為,亦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相對人既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原裁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伊之財產假扣押,於法未合,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前以相對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以103 年度屏簡字第255 號判決駁回此部分訴訟,案經確定一節,業據相對人提出本院103 年度屏簡字第255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01 號判決書為憑,堪認相對人就其主張借款債權存在之請求及原因事實,已有釋明,僅釋明不足而已。

就假扣押之原因,相對人則提出異議人於民國99年起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售屋廣告照片等件為據,依異議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最近5 年之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115元、873 元、4,855 元、172,836 元、19,778元,換算平均年所得僅約4 萬餘元,收入不豐,可見系爭不動產應為其重要之責任財產。

又異議人並不否認其有意出售系爭不動產,則衡諸常情,異議人之收入有限,在別無財源之情形下,一旦出售系爭不動產,即恐有日後難以強制執行之虞,自可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縱其釋明難認為完足,惟本件既非全然未釋明,且經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原裁定斟酌相對人之經濟情況,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准異議人亦得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經核並無不合。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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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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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78399    │94年10月20日│20萬元    │95年1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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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29523    │94年12月30日│15萬元    │95年6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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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29524    │95年4 月18日│25萬元    │96年5 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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