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10641,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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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鄭敬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叁元部分、②新臺幣柒仟柒佰捌拾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十七.七三、②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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