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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明德、曾裴君、歐金秀、曾永安、歐金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債務人之繳款、欠款明細紀錄。
三、債務人曾明德、曾裴君、歐金秀、曾永安、歐金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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