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梅鍚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支付命令利息起算日誤載為民國91年11月10日,請准予更正為民國95年11月9 日等語。
按聲請更正須具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等情事。
本件支付命令,並無前開所稱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因此債權人本件聲請,於法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