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7124,201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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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梅鍚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支付命令利息起算日誤載為民國91年11月10日,請准予更正為民國95年11月9 日等語。

按聲請更正須具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等情事。

本件支付命令,並無前開所稱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因此債權人本件聲請,於法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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