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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潘妮
潘順財
杜新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潘妮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潘順財與杜新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926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潘妮自104 年3 月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0,0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潘順財與杜新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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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杜新花、潘│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20,042元│妮、潘順財│2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杜新花、潘│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042元│妮、潘順財│3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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