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7485,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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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碧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碧香於民國87年9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止累計431,220 元未給付,(其中112,982 元為本金,318,238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碧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止累計635,748 元未給付,其中165,683 元為消費款;

466,465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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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陳碧香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2,982元 │          │6 月27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陳碧香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5,683元 │          │6 月27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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