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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鄭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智鴻向聲請人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迄今岧有電信費新臺幣9,221 元,專案補償款新臺幣23,824元,共計新臺幣33,045元未繳納,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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