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7693,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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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債 權 人 陳宥嘉
債 務 人 陳奕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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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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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率   │
│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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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元      │自民國97年10月27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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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0,000元      │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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