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7839,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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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黃美貴、王淑芳、王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黃美貴、王淑芳、王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新臺幣82萬8,317 元及利息。

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及滿州鄉農會牌告放款利率表,其借款期限及利息之約定,與請求原因事實不符,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1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4 年7 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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