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200,2015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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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劉連枝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育生醫院間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育生醫院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10內,查報債務人育生醫院之組織形態,並提出其營業登記資料,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該補正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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