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04號
債 權 人 余聰毅
債 務 人 鄭加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玖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8204號 │
├────┬──────┬──────┬───────┬─────────┤
│ 發票人 │ 金 額 │ 支票號碼 │ 利息起算日 │ 利 率 │
│ │ │ │ │ │
│ │ │ │ │ │
├────┼──────┼──────┼───────┼─────────┤
│ 鄭加裕 │新臺幣 │ FA0000000 │ 民國104年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 │2,284,500 元│ │ 2月5日 │計算之利息 │
├────┼──────┼──────┼───────┼─────────┤
│ 鄭加裕 │新臺幣 │ FA0000000 │ 民國104年 │同上 │
│ │81,000元 │ │ 3月5日 │ │
├────┼──────┼──────┼───────┼─────────┤
│ 鄭加裕 │新臺幣 │ FA0000000 │ 民國104年 │同上 │
│ │105,000元 │ │ 5月14日 │ │
├────┼──────┼──────┼───────┼─────────┤
│ 鄭加裕 │新臺幣 │ FA0000000 │ 民國104年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
│ │359,300元 │ │ 7月14日 │計算之利息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