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507,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孟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李孟韋為未成年人,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李孟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資釋明債務人係為無照駕駛肇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