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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侯信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侯信忠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7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200 元及費用1,2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侯信忠於104 年1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7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9 元及費用3,678 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 息截止│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日 │ │
├──┼─────┼─────┼──────┼─────┼────────┤
│ 001│新臺幣 │侯信忠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97│
│ │24,288 元 │ │7月21日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侯信忠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104 │年息百分之15‧59│
│ │65,926 元 │ │7月21日 │年8 月31日│ │
│ │ │ │ │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1日 │ │ │
├──┼─────┼─────┼──────┼─────┼────────┤
│ 004│新臺幣 │侯信忠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 ‧99│
│ │154,038元 │ │7月21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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