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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楊文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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